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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29执838号

查国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3-17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查国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29执838号移送部门:寻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查国富,男,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寻甸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查国富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寻刑初字第77号刑事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由查国富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查国富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9年4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4月30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承办人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罚金应当缴纳。但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永明

审判员  丁路祥

审判员  荣生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桂宝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