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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执829号

叶贻生、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叶贻生;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829号 移送执行人: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叶贻生,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寨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4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以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贻生银行存款7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先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胜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