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829号 移送执行人: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叶贻生,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寨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4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以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贻生银行存款7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先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胜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