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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3执493号之二

方世田、钟勇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4-28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方世田;钟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4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方世田,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钟勇,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世田与被执行人钟勇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勇未履行执行通知书中规定的偿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钟勇有房产,本院已对钟勇所有的房屋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钟勇所有的安徽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盛世××城××室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轲

审判员 刘 明

审判员 宋万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