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602执恢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列峰,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执行人:上海毓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63737552R,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号371-A室。法定代表人吴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磊,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广德县人,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执行余列峰与上海毓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02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毓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毓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毓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高磊自愿为被执行人上海毓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高磊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毓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高磊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265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瑜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