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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2执793号

孙可彬、李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可彬;李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孙可彬,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李卫东,男,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孙可彬申请李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可彬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宝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