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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91民初168-2号

武汉凯吉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叶鹏武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武汉凯吉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叶鹏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民初168-2号 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对原告武汉凯吉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鹏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鄂0191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鄂0191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三行的“

审判员”补正为“

审判长”。

审 判 长  董力

人民陪审员  方军

人民陪审员  赵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任博骏

书记员魏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