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2执恢354号
申请执行人:乔贵福,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闫升峰,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冯爱芹,女,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82民初5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执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金额为726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0元,尚未履行标的额72600元。(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军
审判员 董志兴
审判员 姜永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振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