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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2执恢354号

乔贵福、闫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贵福;闫升峰;冯爱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2执恢354号

申请执行人:乔贵福,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闫升峰,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冯爱芹,女,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82民初5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执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金额为726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0元,尚未履行标的额72600元。(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军

审判员  董志兴

审判员  姜永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振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