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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12执保665号

王超与通州区川姜镇好风景布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4-14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州区川姜镇好风景布业经营部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2019)苏0612执保665号通州区川姜镇好风景布业经营部:本院在审理你与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1、于2019年6月5日冻结了王超在工行上海九亭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10×××30,应冻结金额6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996.67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2、于2019年6月6日轮候查封了王超名下位于南通市翰景园12幢1603室不动产,查封时间自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有抵押,抵押金额80万元)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