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再10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洋,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鹏,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物业供热集团道里田地分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曹洋因与被申请人崔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黑01民终3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9)黑01民申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曹洋、被申请人崔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洋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在未查明房屋漏水原因及能否修复的前提下,以房屋无法继续使用构成合同根本违约为由解除租赁协议是错误的,房屋漏水并非曹洋导致的,崔鹏的装修费不应当有曹洋承担。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崔鹏承担。崔鹏辩称,原审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不认可曹洋的再审请求。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因双方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房屋漏水引发的纠纷,应查明房屋漏水原因及责任主体,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对损失承担各自的责任。原审中崔鹏承认承租房屋后对房屋主体进行隔断改造并将承重墙改门,在未查明房屋漏水原因及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判决曹洋构成根本违约并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审。重审中应查明案涉房屋漏水的原因及责任主体,根据责任划分据实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黑01民终3121号民事判决及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76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善全
审判员 郭英禄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霁阳
书记员杜欣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