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2019)苏0612执保688号吴杨:本院在审理你与朱明均、朱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于2019年6月14日冻结了朱锦云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百花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75,应冻结金额103000.00元,已(实际)冻结103000.00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4日。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