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8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姜连皓,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谢昌启,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由德双,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法定代表人王勇,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姜连皓、谢昌启、由德双与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连皓、谢昌启、由德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281执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广义
审判员 杜尔克
审判员 魏忠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可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