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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81执524号

姜连皓、谢昌启、由德双与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连皓;谢昌启;由德双;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8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姜连皓,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谢昌启,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由德双,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法定代表人王勇,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姜连皓、谢昌启、由德双与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连皓、谢昌启、由德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281执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广义

审判员  杜尔克

审判员  魏忠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可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