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62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周敏环,男,1961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执行人江秀容,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本院在执行周敏环与江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粤1621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江秀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敏环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秀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提出,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在本院执行的另案中有债权14万元,该案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希望能以该案被执行人工资扣划分配款来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敏环的债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提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该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621执1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锐光
审判员 江建东
审判员 钟金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乐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