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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2742号

赵延霞、赵桂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延霞;赵桂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2742号

申请执行人:赵延霞,女,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赵桂阳,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赵延霞申请执行赵桂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85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桂阳在金融单位的存款6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振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