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执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晓芳,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执行人陈其中,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 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晓芳与被执行人陈其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晓芳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陈其中支付借款1100000元、利息85183.34元和案件受理费13482元。陈其中现已履行执行款4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2019年2月28日依法向陈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陈其中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除查到其名下有一辆车牌为FEK228小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执行款总额为1113482元,陈其中分期支付:2019年6月14日支付400000元,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213482元,余款500000元分5年履行,于每年10月2日支付,申请人同意法院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浙0483执838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建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徐炯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