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302执1843号之一

马峰、王兴华、刘灿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0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马峰;王兴华;刘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1843号之一

申请人:马峰,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王兴华,男,194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刘灿华,女,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峰与被执行人王兴华、刘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王兴华、刘灿华未履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3民终27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兴华、刘灿华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庄乡××组的厂房及设备(上述查封设备指定由被执行人王兴华、刘灿华负责看管)。 二、冻结被执行人王兴华、刘灿华所有位于宿州市××庄乡××组厂房及设备所带来的收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史经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