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21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某某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猗县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生效的(2018)晋082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借款14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康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永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