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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1执858号

某某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21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某某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猗县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生效的(2018)晋082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借款14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康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永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