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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223执477号

廖杭与张世雄、程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7-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杭;张世雄;程伟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223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廖杭,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张世雄,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

被执行人:程伟平,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廖杭与张世雄、程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世雄、程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世雄、程伟平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款项450450元(以实际冻结、划拨、扣留、提取金额为准);

二、查封被执行人张世雄与甘小宁共同共有的,位于崇阳县天城镇桃溪花园(仪表路八巷5号)一单元2层201室﹝不动产权证号(证明):鄂(2017)崇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129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凡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