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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11执2277号

罗信芳与高立、王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信芳;高立;王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311执2277号

申请执行人:罗信芳,男,1961年9月1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高立,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王欣,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罗信芳与被执行人高立、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苏1311民初2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信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标的252675.00元,执行到位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立、王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高立、王欣于2019年12月31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罗信芳借款250000元,余款放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苏1311民初2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叶凯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罗晓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