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3423执恢17号 马学华(申请执行人)、袁昌均(被执行人): 马学华与袁昌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5)盐源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恢复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袁昌俊仅有一台LG8**龙工牌装载机,本院依法对装载机进行评估拍卖,二次流拍价格为16万元,申请人买学华申请已17万元的价格已物抵债,本院裁定准予,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
(2019)川3423执恢17号恢复结案通知书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3423执恢17号 马学华(申请执行人)、袁昌均(被执行人): 马学华与袁昌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5)盐源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恢复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袁昌俊仅有一台LG8**龙工牌装载机,本院依法对装载机进行评估拍卖,二次流拍价格为16万元,申请人买学华申请已17万元的价格已物抵债,本院裁定准予,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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