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1002民初7822号
原告:刘沿章,男,汉族,1954年4月14日出生,住临汾市。
被告:山西圣翔良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迎春南街新生巷26号。
负责人:霍瑞,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红,女,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196号西9楼4单元601号,身份证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东赵南十四巷13-2号,身份证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沿章与被告山西圣翔良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沿章,被告山西圣翔良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红、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车位使用权的损失3000元。2、判令车位产权证合法有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4年9月21日,原告在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亚太世纪花园地下车库负一层C86车位的使用权,车库启用后,被告不承认本车位使用权的合法性,但是本车位被告授权其他人一直使用,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我公司是接受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据合同约定对其开发建设的二中路“亚太世纪花园”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物业服务公司,原告抵债所得的车位,因其与开发商的买卖手续尚未完成,开发商并未向原告开具交接单交付车位,究其原因,作为物业公司不得而知,原告要求交付车位,前提是在开发商向原告提供交接单交付车位,建立账户。同时完善物业管理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进行。2、原告不是亚太世纪花园小区业主,所诉车位也并未交付,不存在被占用问题。3、原告所诉协议是与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我公司是按照开发商的通知办理房屋,车位交付手续,开发商耿玉杰即已出狱原告应与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起诉被告山西圣翔良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不能解决问题且主体不当,原告起诉应当予以驳回。原告提供的证据:1、绿岛房地产自制的车位产权证。2、认购协议书。被告质证意见: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我们接管需要收据、协议、交接单、车位产权证。而原告手续不齐。
原告应起诉绿岛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起诉被告物业公司主体不当,应当予以驳回。被告提供的证据:1、通知一份。2、亚太世纪花园地下停车位交接单复印件(2020年5月其他人提供了交接单)。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1日,案外人绿岛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签订《亚太世纪花园认购协议书》,案外人绿岛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亚太世纪花园C86号车位抵原告在临汾四方信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10万元。被告山西圣翔良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接受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其开发建设的二中路“亚太世纪花园”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物业服务公司,原告购买车位使用权,但原告与开发商的买卖手续尚未完成,开发商并未向原告开具交接单交付车位。被告不存在妨害原告使用停车位的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抗辩意见成立,原告未提供完整的停车位使用权交付手续,没有车位交接单,原告诉被告妨害原告使用停车位的侵权事实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车位使用问题是原告与案外人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沿章的诉讼请求。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琦辉陪审员 李国萍陪审员 安玉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