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681民初6645号
原告:诸暨市大唐培尧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诸暨市大唐镇开元东路**。 经营者:吴培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旭东,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淼辉,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初校,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诸暨市大唐培尧家具经营部与被告何初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暨市大唐培尧家具经营部的经营者吴培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初校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诸暨市大唐培尧家具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家具款245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沙发、茶几等家具,总计25800元,优惠后共计24500元。被告购买家具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家具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特提起诉讼。 被告何初校未作答辩。 原告诸暨市大唐培尧家具经营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销售清单、手机录音等证据,被告何初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且原告保证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诸暨市大唐培尧家具经营部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何初校尚欠原告货款24500元,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所证实,其未及时支付该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偿付尚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初校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何初校应支付原告诸暨市大唐培尧家具经营部货款24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何初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丽
审 判 员 马东晓
人民陪审员 周锡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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