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505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万春,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安阳市北关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丁创业,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小霞,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安医药公司同仁药房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马振文,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爱民,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苗苗,女,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阳仙鹤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吉春药房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文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喜峰,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安阳县曲沟镇曲沟村第七卫生室负责人,籍贯:河南省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刘鑫鑫,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9〕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万春、高小霞、张苗苗、刘喜峰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万春及其辩护人丁创业,被告人高小霞及其辩护人马振文,被告人张苗苗及其辩护人陈文军,被告人刘喜峰及其辩护人刘鑫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王万春在郑州参加中原博览中心保健品会时,认识了“九芝堂六味地黄丸”的销售人员杨晓文(另案处理)。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王万春从杨晓文处购进“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并进行再次销售。2016年12月,被告人高小霞(安阳市殷都区曲沟镇陈家井村同仁药房经营者)以每盒5元的价格分三次从王万春处购进30盒“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并准备售卖,被安阳市殷都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查获。经鉴定,涉案六味地黄丸系假药。2018年8月,被告人张苗苗(安阳市殷都区双塔村仙鹤医药连锁店吉春药房经营者)以每盒9元的价格从王万春处购进5盒“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并准备进行售卖,被安阳市殷都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查获。经鉴定,涉案六味地黄丸系假药。2017年7月,被告人张苗苗以每盒45元的价格从一王姓男子处购进5盒瑞舒伐汀钙片并准备进行售卖,被安阳市殷都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查获。经鉴定,涉案瑞舒伐汀钙片系假药。2018年3月,被告人刘喜峰(安阳市殷都区曲沟镇陈家井村西曲沟村第七卫生室经营者)以每盒4.5元的价格从王万春处购进10盒“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并进行售卖,售出7盒,剩余3盒被安阳市殷都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查获。经鉴定,涉案六味地黄丸为假药。2018年10月10日,王万春到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投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安阳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文件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万春、高小霞、张苗苗、刘喜峰销售假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万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万春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王万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王万春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自愿将自己的非法所得全部退还,其犯罪行为没有危害到他人的身体健康,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小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所购买的30盒六味地黄丸中,有10盒给了父亲,另20盒准备无偿给其姐姐。被告人高小霞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高小霞购买的30盒六味地黄丸,其中前两次购买的共10盒送给自己的父亲服用,后购买的20盒是受姐姐委托给其姐姐和姐夫购买,都是无偿送给自己亲属服用。高小霞仅是购买了假药并未售卖,处于销售假药的准备阶段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高小霞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案中涉案药品数量很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苗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苗苗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张苗苗主观恶性小,且殷都区食药局已对其经营的药房作出行政处罚,张苗苗主动缴纳罚款2674元。张苗苗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喜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刘喜峰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刘喜峰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刘喜峰购进六味地黄丸10盒,售出7盒,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刘喜峰认罪态度诚恳,确有认罪和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王万春的犯罪事实。2016年10月,被告人王万春在郑州参加中原博览中心保健品会时,认识了“九芝堂六味地黄丸”的销售人员杨晓文(另案处理)。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王万春从杨晓文处购进“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并进行再次销售。2018年10月10日,王万春到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投案自首。2019年5月29日王万春亲属代王万春退违法所得240元。
二、被告人高小霞的犯罪事实。2016年12月,被告人高小霞(安阳市殷都区曲沟镇陈家井村同仁药房经营者)分三次从王万春处购进30盒“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其中20盒准备售卖,被安阳市殷都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查获。经鉴定,涉案六味地黄丸系假药。
三、被告人张苗苗的犯罪事实。2018年8月,被告人张苗苗(安阳市殷都区双塔村仙鹤医药连锁店吉春药房经营者)以每盒9元的价格从王万春处购进5盒“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并准备进行售卖,被安阳市殷都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查获。经鉴定,涉案六味地黄丸系假药。2018年7月,被告人张苗苗从一王姓男子处购进5盒瑞舒伐汀钙片并准备进行售卖,被安阳市殷都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查获。经鉴定,涉案瑞舒伐汀钙片系假药。
四、被告人刘喜峰的犯罪事实。2018年3月,被告人刘喜峰(安阳市殷都区曲沟镇陈家井村西曲沟村第七卫生室经营者)以每盒4.5元的价格从王万春处购进10盒“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并进行售卖,售出7盒,剩余3盒被安阳市殷都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查获。经鉴定,涉案六味地黄丸系假药。2018年9月20日上午,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到刘喜峰家中对其进行传唤,因未见到本人且无法联系到刘喜峰,将传唤证交给村委会工作人员,当天下午刘喜峰到治安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王万春、高小霞、张苗苗及刘喜峰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信息。证明四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均无违法犯罪前科。2.王万春、张苗苗、高小霞到案经过。证明王万春于2018年10月10日投案自首;张苗苗于2018年10月23日传唤到案;高小霞于2018年10月15日被上网追逃,2018年12月31日被抓获。3.刘喜峰到案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和安阳县曲沟镇西曲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2018年9月20日上午,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到刘喜峰家中对其进行传唤,因未见到本人且无法联系到刘喜峰,将传唤证交给村委会工作人员,当天下午刘喜峰到治安大队接受讯问。4.现场检查照片及笔录、安阳市殷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及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明安阳市殷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案假药,在调查后予以查封扣押。5.被告人王万春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10月份在郑州认识杨晓文(另案处理)后,自杨晓文处购进50盒六味地黄丸,其中分三次售卖给高小霞30盒,以每盒9元价格售卖给张苗苗5盒,以每盒4.5元价格售卖给刘喜峰10盒。6.被告人高小霞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从王万春处购进六味地黄丸30盒,其中20盒准备售卖。我一共进了30盒六味地黄丸,给了我父亲10盒,我父亲吃了。剩余的20盒准备卖给我姐两盒,把剩余的再卖出,还没有卖出,就被殷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了。7.被告人张苗苗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以每盒9元的价格从王万春处购进5盒六味地黄丸并准备进行售卖;其从一王姓男子处购进5盒瑞舒伐汀钙片并准备进行售卖。8.被告人刘喜峰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以每盒4.5元价格从王万春处购进10盒六味地黄丸,已经卖出7盒子,剩下3盒被殷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9.辨认笔录。王万春辨认2016年在郑州中原博览中心认识的卖六味地黄丸的嫌疑人杨晓文。10.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六味地黄丸经鉴定为假药。11.安阳市殷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函、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及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部协查函复函。证明张苗苗购进并准备售卖的5盒瑞舒伐汀钙片系假冒产品。1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安阳市殷都区曲沟镇陈家井村西曲沟村第七卫生室是由被告人刘喜峰自己经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万春、高小霞、张苗苗、刘喜峰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万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小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小霞及其辩护人关于其后购买的20盒六味地黄丸并非准备售卖,且并未售卖,应认定为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经查,该20盒六味地黄丸是在其经营的药房柜台查获且其自己也供述该20盒准备卖给姐姐两盒再把剩余的卖出,在卖出前被查获扣押,本院对其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苗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喜峰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被告人张苗苗、刘喜峰均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万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小霞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苗苗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喜峰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涉案假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忠文
人民陪审员 王剑华
人民陪审员 宋慧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