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1执1429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双丰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戴君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安徽华一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李保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保云,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张明生,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双丰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一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李保云、张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长市双丰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依据本院(2018)皖118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96万元及利息,代垫诉讼保全费22400元,另本案执行费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华一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李保云、张明生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一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李保云、张明生银行存款994400元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花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