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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执178号

李玫谕、阜阳鼎极纺织品精深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玫谕;阜阳鼎极纺织品精深加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李玫谕,女,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阜阳鼎极纺织品精深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济开发区颍三路北侧、州十九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9133573F。

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该公司负责人。 李玫谕与阜阳鼎极纺织品精深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阜仲字第2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阜阳鼎极纺织品精深加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玫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阜仲字第244号裁决书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赵春雷

审判员  魏 晋

审判员  戴云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正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