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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21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国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国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21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胡国旗,男性,1971年5月7日出生,住萝北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国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1358639.37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国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截止至2019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1358639.37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9)黑042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生

审判员  李合江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善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