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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43号之一

浙江亚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高国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浙江亚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高国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亚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新城财智大厦**-1,组织机构代码704482618。 法定代表人章红柱。 被执行人高国永,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亚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国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2民初8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亚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高国永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0365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5955元,诉讼费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高国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高国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高国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国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高国永名下只有小额的银行存款、无有效可供执行的工商、房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高国永名下车辆浙D×××××众泰牌小汽车、浙D×××××北京现代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诸暨店口支行、微信财付通帐号经本院扣划,得款12261.41元,扣除本案诉讼费5元后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截止2019年6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2256.4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国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高国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国永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国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境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亚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高国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平

审判员 赵志明

审判员 陈宝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