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恩强
被执行人:黎玉兰,女,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南宁市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1494589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1494589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定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