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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2执1066号

熊荣山与朱振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荣山;朱振贵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02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熊荣山,男,1965年1月2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朱振贵,男,1954年9月8日生,住盐城市。申请执行人熊荣山与被执行人朱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朱振贵未履行生效的(2018)苏0902民初7048号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熊荣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交公安机关查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10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建彬

审判员  郑春水

审判员  蔡 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正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