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610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福晟财富中心(建福大厦)****。
负责人:陈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芳,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捷,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下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文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175元,减半收取计2587.5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负担。
审判长 叶士怡
审判员 任建坤
审判员 林义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鹤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