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13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吴建平,男,199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芦溪县。
被执行人:黎康君,男,199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 申请执行人吴建平与被执行人黎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黎康君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142700元的义务,另本案申请执行费204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康君的银行存款14474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胡自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