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313执339号

吴建平、黎康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建平;黎康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13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吴建平,男,199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芦溪县。

被执行人:黎康君,男,199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 申请执行人吴建平与被执行人黎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黎康君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142700元的义务,另本案申请执行费204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康君的银行存款14474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胡自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