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行非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随州市白云湖东堤。被执行人李仕兵,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非农,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蔡金娥,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仕兵之妻。本院在执行李仕兵、蔡金娥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725号》)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248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泽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