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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行非执字第00078号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仕兵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9-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仕兵;蔡金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行非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随州市白云湖东堤。被执行人李仕兵,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非农,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蔡金娥,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仕兵之妻。本院在执行李仕兵、蔡金娥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725号》)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248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泽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