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5民初18817号
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复盛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0YH0P。
法定代表人:谢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珍珠,女,公司员工。
被告:蒲秋宝,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小雨点公司)与被告蒲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雨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彭珍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秋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雨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蒲秋宝返还贷款本金8695.12元;2.蒲秋宝支付利息(利息以8695.1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3.判令蒲秋宝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蒲秋宝未答辩。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小雨点公司自营贷款可通过重庆市金融办核准和备案的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客户申请借款时应当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合照、五官清晰的人脸照片、动态活体人脸识别等)、银行卡信息、办理银行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等作为验证是否为本人的依据。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为小雨点公司和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数字认证。《借款合同》(编号:2019SCS181006505221228522A)的具体约定和欠款事实1、借款人:蒲秋宝,通讯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2、贷款人:小雨点公司。3、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5月22日。4、贷款金额:14400元。5、贷款用途:教育培训。6、贷款期限: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7、贷款利率(包括罚息的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开始计算,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23.47%,在贷款期限内不作调整。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到期应付款项的,自发生逾期之日起至逾期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人有权以全部逾期应付款项为基数,按0.1%的标准收罚息。8、还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手续费、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式以还款计划为准,当且仅当贷款人足额收到借款人的还款款项才视为借款人成功还款。9、贷款发放时间:2019年5月22日。10、贷款归还情况:如下表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2019-06-15 1080.69 2019-07-17 1080.69 2019-08-16 1080.69 2019-09-17 1080.69 2019-10-19 2.68 2019-10-20 0.67 2019-10-21 0.67 2019-10-22 1082.0 2019-11-15 1080.05 2019-12-14 1080.69 2020-01-15 1080.69 2020-03-03 12.91 2020-03-04 0.76 2020-03-05 0.76 2020-03-06 0.76 2020-03-07 0.76 2020-03-08 0.76 2020-03-09 0.76 2020-03-10 0.76 2020-03-11 0.76 2020-03-12 0.76 2020-03-13 108.82 2020-03-14 0.76 2020-03-15 0.76 2020-03-29 21.86 2020-03-30 1.56 2020-03-31 1.56 2020-04-01 1.56 2020-04-02 1.56 2020-04-03 1.56 2020-04-04 1.56 2020-04-05 1.56 2020-04-06 1.56 2020-04-07 1.56 2020-04-08 1.56 2020-04-09 1.56 2020-04-10 487.87 2020-04-11 1.29 2020-04-12 1.29 2020-04-13 1.29 2020-04-14 1.29 2020-05-18 39.11 11、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剩余欠款。12、通知方式:借款人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是借款人用于接收贷款人及有关机构通知的个人通讯信息,如因借款人未及时告知贷款人通讯信息发生变化,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出借人自行承担。13、本院受理后,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向蒲秋宝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小雨点公司与被告蒲秋宝签订的《借款合同》前小雨点公司实施身份信息核验、人脸识别、手机实名验证和银行卡信息验证的行为,足以认定贷款申请人为蒲秋宝。同时《借款合同》通过第三方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数字认证,足以认定本案《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小雨点公司向蒲秋宝发放借款14400元,已经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蒲秋宝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蒲秋宝未按时还款,小雨点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可以视为小雨点公司以诉讼的方式向蒲秋宝宣布借款全部到期,蒲秋宝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本付息的义务。结合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及蒲秋宝的还款情况,截至2020年4月10日,蒲秋宝尚欠小雨点公司借款本金7252.35元。现小雨点主张的利息,本院自2020年4月11日予以主张,但蒲秋宝于2020年4月10日后返还的44.27元应抵扣此后的利息。另,《借款合同》中对罚息的约定不明,故逾期之后的利息仍按借款期限内的利率计算。综上所述,小雨点公司的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蒲秋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52.35元;
二、被告蒲秋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47%计算,利随本清,在前述计算结果中扣除44.27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被告蒲秋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文 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钱星汝
书 记 员 莫蔚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