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505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军伟,男,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籍贯:河南省汤阴县,住河南省汤阴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刘慧晖,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9〕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军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青钢、张文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军伟及其辩护人宋慧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宋军伟所在的河南鼎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安阳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安阳市殷都区缔盛广场C座23层写字间,2017年7月6日,双方因分歧终止租赁关系。次日晚上,宋军伟将缔盛广场C座23层写字间的天花板格栅吊顶、墙面、地板等部位砸毁。经河南四方瑞恒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损坏部位损失及修复价值34382元。案发后,被告人宋军伟赔偿安阳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宋军伟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军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提供抓获经过、谅解书、租赁合同、被损物品照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告人宋军伟供述与辩解,河南四方瑞恒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宋军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对指控宋军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无异议。宋军伟归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且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并与受害人达成谅解。被告人宋军伟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宋军伟所在的河南鼎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安阳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安阳市殷都区缔盛广场C座23层写字间,2017年7月6日,双方因分歧终止租赁关系。次日晚上,宋军伟将缔盛广场C座23层写字间的天花板格栅吊顶、墙面、地板等部位砸毁。经河南四方瑞恒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损坏部位损失及修复价值34382元。案发后,被告人宋军伟赔偿安阳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由经过质证、认证的抓获证明、户籍信息、谅解书、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协议书、被损物品照片等书证,证人宋某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告人宋军伟供述与辩解,河南四方瑞恒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军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军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军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军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宋军伟系坦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汤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宋军伟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军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忠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