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303民初3604号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3民初3604号

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驿城村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该公司法人。

被

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梁 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阎怡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