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781行审176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玮,局长。 被执行人赵文奎,男,汉族,1951年2月24日生,住址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我院申请执行赵文奎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赵文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黄楼街道办事处曹家村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青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3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3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青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338号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青州市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33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赵文奎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青州市人民政府黄楼街道办事处牵头与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组织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黄楼街道办事处、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蔡晔华
人民陪审员 张同杰
人民陪审员 郭庆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国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