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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91执293号

何莹、廖德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何莹;廖德华;陈德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何莹,男,汉族,1992年1月18日生,住赣州市宁都县。

被执行人:廖德华,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生,住瑞金市。

被执行人:陈德荣,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生,住赣州市于都县。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号第***栋*层写字楼。

负责人:陈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何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9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廖德华、陈德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廖德华、陈德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的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反馈无企业注册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进行查封处理,但并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向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1.529039万元,截至2019年6月1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71.529039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光华

审 判 员  范勇军

审 判 员  凌慧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陈衍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