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王华芳,女,汉族1976年10月15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被执行人杨建平,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华芳与被执行人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华芳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元,诉讼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83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曲靖市南片区,金宝路东侧,环城南路东侧(圣厅花屿小区一期)4幢第5层1-501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68).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查封被执行人杨建平所有的车辆两辆(车牌号:云D×××××、云D×××××)。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冻结被执行人杨建平持有的在曲靖建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该股权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其依法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13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蔡小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贵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