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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82民初1021号

李宝成与郭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宝成;郭益玲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82民初1021号

原告:李宝成。

被告:郭益玲,约55岁。 原告李宝成与被告郭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原告李宝成不能提供被告郭益玲准确的送达地址,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宝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原告李宝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晋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