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82民初1021号
原告:李宝成。
被告:郭益玲,约55岁。 原告李宝成与被告郭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原告李宝成不能提供被告郭益玲准确的送达地址,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宝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原告李宝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晋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