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1949号
申请执行人:裴传学,男,1955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韩董庄乡车庄。
被执行人:王雪刚,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大刘庄村小刘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传学与被执行人王雪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豫0108民初41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雪刚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686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接触(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霄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