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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执167号

何进林、毛腊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何进林;毛腊梅;张艳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02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何进林,男,汉族1984年6月4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毛腊梅,女,彝族,1994年1月30日生住马龙区。 被执行人张艳梅,女,汉族,1990年5月22日生住沾益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进林与被执行人毛腊梅、张艳梅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进林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165.8元,诉讼费984元,执行费7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本院已将其依法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电话短信告知申请人执行经过、财产调查、失信惩戒、法律后果等执行情况,本院将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1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蔡小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贵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