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2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姬恒灿。
被执行人:张桂欣。
被执行人:张小晓。关于姬恒灿申请执行张桂欣、张小晓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豫132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桂欣、张小晓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桂欣、张小晓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及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增
代理
审判员 孔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廷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