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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2执恢124号

姬恒灿、张桂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姬恒灿;张桂欣;张小晓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2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姬恒灿。

被执行人:张桂欣。

被执行人:张小晓。关于姬恒灿申请执行张桂欣、张小晓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豫132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桂欣、张小晓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桂欣、张小晓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及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增

代理

审判员  孔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廷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