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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2499号

安徽楚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徐方飞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1-07-15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楚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徐方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民初2499号

原告:安徽楚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法定代表人:陶芸翠,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徐方飞,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原告安徽楚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徐方飞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安徽楚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2021年1月6日与周文翔先生签署协议并在公司创办后加入公司,在收入达到一定数额后,对账号内资金私自提取,以及2021年4月5日起私自接商务广告等多条违反合同内容事宜,在我司下发告知函后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违反合同条款,被告签下合同并按下手印,所以原告选择起诉被告。请求1、法院按照双方当时合同约定赔偿原告违约金账号及演艺广告积累收益20万,罚款5万元整,因被告经济宽裕,收入可观,请求判定被告在1个月内必须还清违约款;2、因此次诉讼请求均有被告产生,所以此次诉讼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进行承担;3、并按照合同约定5年内不得从事自媒体行业。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因被告住所地徐方飞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内,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我院管辖内。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道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