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21执恢557号
申请执行人:高辉,男性,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萝北县
被执行人:侯茂福,男性,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萝北县本院在执行高辉与侯茂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212225.00元。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侯茂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11月30日对被执行人发布失信决定、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生
审判员 李合江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善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