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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民初1144号

杜斌与吴大铖、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12-19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斌;吴大铖;石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24民初1144号

原告:杜斌,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吴大铖,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石磊,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杜斌与被告吴大铖、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斌、被告石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大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自2018年9月起按月利率30‰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3日吴大铖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杜斌借款50000元,承诺借款到期后保证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杜斌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还款。 石磊辩称:本案借款系经人介绍发生,出借的款项是如何支付给吴大铖的,石磊不清楚。借款时石磊按照一个范本抄写了一份承诺书。 吴大铖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吴大铖以购车缺少资金为由向杜斌借款50000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30‰,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吴大铖出具了借条,石磊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同时石磊出具了一份担保承诺书。2017年12月14日杜斌通过徽商银行转账48500元给吴大铖。此后吴大铖支付利息至2018年9月14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承诺书、银行转账凭单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杜斌与吴大铖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借条真实有效。借款人应诚实信用,按期归还借款。故对杜斌要求吴大铖立即归还借款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杜斌实际借款金额应为48500元。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算。石磊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并出具了担保承诺书,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大铖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杜斌出借款48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止; 二、被告石磊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吴大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饶德丽

书记员朱森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