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03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戴耀贤,男,1967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侯铭强,男,1986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区健龙,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关于戴耀贤申请执行侯铭强、区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3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完毕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执行到位193773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703执2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文中
审判员 陈纪豪
审判员 谭广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