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洪士增,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延津县。
申请执行人:秦景放,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董晓峰,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洪士增、秦景放申请执行董晓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俊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