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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813号

洪士增、秦景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士增;秦景放;董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洪士增,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延津县。

申请执行人:秦景放,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董晓峰,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洪士增、秦景放申请执行董晓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俊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