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民初6785号
原告:丹阳恒昌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丹金路西侧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97023Y。
法定代表人:贺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珉,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复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中兴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张董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云,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智,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阳恒昌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复兴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恒昌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5元,保全费1784元,合计4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夕良
人民陪审员 陆书肇
人民陪审员 邱美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束永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