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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04民初674号之一

牡丹江市东安区大禹防水建材商店与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东安区大禹防水建材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674号之一 复议

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街南、穆棱河路东,海域-白桦原墅商业区9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牡丹江市东安区大禹防水建材商店,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牡丹街**。 经营者:韩凤荣,该商店负责人。 牡丹江市东安区大禹防水建材商店(以下简称大禹商店)与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黑1004民初67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不服,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绿地公司复议称,请求撤销(2019)黑1004民初674号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绿地公司与大中公司于2018年签订《×城I地块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二》,因双方对该工程至今未进行结算,按照合同约定,绿地公司已超额支付大中公司工程款,不存在未结工程款的情形,故绿地公司无法协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9)黑1004民初674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被申请人大禹商店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黑1004民初67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绿地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复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时 维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

人民陪审员  田喜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晓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