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674号之一 复议
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街南、穆棱河路东,海域-白桦原墅商业区9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牡丹江市东安区大禹防水建材商店,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牡丹街**。 经营者:韩凤荣,该商店负责人。 牡丹江市东安区大禹防水建材商店(以下简称大禹商店)与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黑1004民初67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不服,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绿地公司复议称,请求撤销(2019)黑1004民初674号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绿地公司与大中公司于2018年签订《×城I地块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二》,因双方对该工程至今未进行结算,按照合同约定,绿地公司已超额支付大中公司工程款,不存在未结工程款的情形,故绿地公司无法协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9)黑1004民初674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被申请人大禹商店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黑1004民初67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绿地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复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时 维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
人民陪审员 田喜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晓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