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2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满融村。
法定代表人:朴海平,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沈武,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湘瑞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陡岭路157号(长沙第二机床电器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傅学明。申请执行人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瑞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湖南湘瑞农机有限公司偿还本金915604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湘瑞农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湖南湘瑞农机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湖南湘瑞农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现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5424127689
审判长刘强
审判员 刘皓天
审判员 李秀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1077595-994410
书记员刘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