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1002执1602号

卞春玲与扬州市百思得鞋业有限公司、朱宝军、朱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7-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卞春玲;扬州百思得鞋业有限公司;朱宝军;朱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02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卞春玲,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扬州百思得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朱宝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宝军,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朱莉,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卞春玲与被执行人扬州百思得鞋业有限公司、朱宝军、朱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2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卞春玲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春玲与被执行人扬州百思得鞋业有限公司、朱宝军、朱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卞春玲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卞春玲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兆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